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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涉及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名为“云间通信方法及相关设备、云间通信配置方法及相关设备”的专利EP350925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复审决定。
结果是华为云的多个上诉理由均未能成功,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认为华为这件“云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这件专利是华为云在2016年开发的一项跨云平台之间通信的技术,主要解决用户实际在使用云服务时,可能并不关心云平台背后的细节,因此在不同云平台之间需要交互,因此本专利主要解决的是用于实现部署在不同云内的虚拟机之间的通信。
华为云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的途径进行了全球部署,该专利2017年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中国专利局在国际检索阶段,给出了如下的检索结果,大部分现有技术都有中国专利,初步结论显示可能会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Y类文件),但具体还要看各个国家专利局的实际审查情况。
PCT国际检索报告(中国局做出)
欧洲专利局在对这件专利进行审查之后,基于PCT国际检索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检索,在2019年9月做出的检索报告中,发现了一篇更为相近的现有技术(X类文件)——一件美国的专利US2015/063102。
EPO补充检索报告
此后,华为云对专利进行了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未修改,主要是权利要求4和13的修改。
权利要求4修改
此后,华为云对专利进行了修改。对此,欧洲专利局对该专利继续审查,并在2021年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基于补充检索到的D1文件,权利要求的主题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虚拟机位于两个独立的云,而非通过网络连接的两个不同计算节点。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EPO审查意见通知书
此后,华为云又对专利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2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试图获得创造性的认可。
华为云的修改
不过,最终在2022年7月,欧洲专利局还是做出了驳回决定,专利审查员对于主请求和两个辅助请求(权2、权3并入独立权利要求)都进行了评论。
例如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的主请求,审查员认为华为云认为本发明的优势在于具备创造性:无需为每对通信的虚拟机提供隧道,而D1未解决该问题。但该论点不具说服力,因其未涉及相对于D1的区别特征,且上述问题与问题——解决方案方法无关。事实上,D1 通过特征映射提供了相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审查员认为华为云通过陈述辅助请求发明的优势主张创造性:本发明通过减少发送和接收虚拟机之间所需的隧道数量来提高通信效率,因此通过使用相应的转发关系表减少了通信开销。
对此结果,华为云向EPO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上诉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到华为云的意见后,包括新提出的辅助请求三,依然认为不具备说服力,最终驳回了华为云的这件专利。
总结
总体来看,最终决定华为云这件专利命运走向的就是欧洲专利局审查员补充检索到的这件美国专利US2015/063102。这件专利属于美国思科公司,申请于2015年3月,要比华为这件专利早一年半,甚至这件思科专利最早的优先权可以追溯到2013年。
不过华为云的这件专利的中国同族,在2020年就获得了授权,审查员在第一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都是中国文献,并不包含这个美国对比文件,但是在2019年12月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基于欧洲专利局已经在2019年7月做出了补充检索,但是还没有做出审查意见,中国专利局审查员在第二次通知书的补充检索中虽然同样列出了该美国文献,但是在二通中没有提出创造性的问题,而是提出了单一性的问题。
中国专利局第二次补充检索
此后华为云的该中国专利就在2020年4月2日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权股票配资专业知识,但是就在同一天,欧洲专利局也向华为云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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